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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律专题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情形
2009-07-01 09:56 文章来源:
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其它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这种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三、《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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