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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律专题之: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2009-06-30 09:53  文章来源: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行使抵押权,由拍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但有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免遭风险损害。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3、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以上规定不是很全面,建议公民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应特别约定,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影响的;

  2、债务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

  3、债务人或抵押人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没收、征用或强制性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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