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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律专题之:一般抵押权的相关常识
2009-06-24 17:31  文章来源: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行使抵押权的范围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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