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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律专题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09-06-08 15:54  文章来源: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供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7、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9、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1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2、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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