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山东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菏泽市牡丹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外贸法律专题之:仲裁方式如何解决房地产纠纷
2009-07-01 09:48  文章来源: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买卖双方如果决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订立有关仲裁的条款,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或是在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协议,表明上述内容。如果双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而一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后,另一方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应诉时,也视为双方同意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此纠纷。
  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陈述纠纷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与请求,并交纳仲裁费。仲裁机构受理此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与仲裁机构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查此案。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双方应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驳斥对方的观点。闭庭后,仲裁员们要进行分析和讨论,最终出具仲裁裁决。双方均应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持此裁决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外贸法律专题之: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2009-06-25 17:50
外贸法律专题之: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2009-06-25 17:48
外贸法律专题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三)    2009-06-25 15:18
外贸法律专题: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二)    2009-06-25 15:13
外贸法律专题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一)    2009-06-25 15:10
外贸法律专题之:一般抵押权的相关常识    2009-06-24 17:31
外贸法律专题之:不动产物权的有关常识    2009-06-24 17:25
外贸法律专题之:关于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常识    2009-06-24 17:22
外贸法律专题之: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    2009-06-24 10:27
外贸法律专题之:不动产抵押的程序    2009-06-24 10:2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山东省商务厅          联系人:张明超 电话:0531-8901331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凌晓 电话:010-51651200-60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